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国民借记卡”)指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
电子现金是IC卡的特有功能,适用于小额快速支付业务,可办理脱机消费、圈存、查询等交易。

       第三条 国民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IC卡、磁条IC复合卡(以下“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统称“IC卡”)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四条 国民借记卡实行实名制,发卡对象为个人。凡持有公安部门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外籍客户凭护照、居住证等)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者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国民借记卡。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国民借记卡时,应按我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我行签订领用合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我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用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我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三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国民借记卡中各项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IC卡电子现金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我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国民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持卡人可在我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服务收费标准》。我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我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生变更时,或因经营需要,我行将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于执行前依法按照规定提前发出公告。若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九条 申请国民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可携带国民借记卡到我行营业网点或在我行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凡凭持卡人密码进行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凭据,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条 持卡人遗忘国民借记卡密码,或因国民借记卡密码连续累计输入错误次数超限而无法使用,持卡人应携国民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重置手续。
       第十一条 持卡人国民借记卡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IC卡电子现金除外)。持卡人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或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办理口头挂失(临时挂失),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的营业网点直接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口头挂失设有有效期(五个自然日),过期将自动解挂,持卡人应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办理国民借记卡书面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以及口头挂失失效后持卡人未能及时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应先由收款员在POS上用卡并输入消费金额,由持卡人确认后输入密码,并在打印凭条上签名,收好回执。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办理取款时应按屏幕上的提示操作,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每卡每天累计限额按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因终端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国民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从吞卡次日算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国民借记卡持有者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不取现,IC卡电子现金资金限额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国民借记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五条 持卡人需查询账户余额及交易情况时,可凭国民借记卡和密码在我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进行查询,并可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打印国民借记卡对账流水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持卡人当国民借记卡损坏时或经我行要求须向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如需销户须至我行营业网点办理。销户前,客户须将国民借记卡中储蓄存款支取完毕,并解除各项签约关系。
       第十七条 国民借记卡设置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国民借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到期换卡。
 
第五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我行对国民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国民借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法。
       (三)有权获取我行提供的对账服务,并要求对不符的账务内容进行核实。
       (四)国民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IC卡电子现金除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向我行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二)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持卡人在境内外办理查询、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等业务时,须遵守我行、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持卡人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因客户原因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国民借记卡及密码。因持卡人国民借记卡保管不善或密码泄露以及在已办理口头挂失但自动解挂后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除我行过错之外,我行不承担责任。
       (六)持卡人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相关款项。
       (七)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国民借记卡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银行的权利
       (一)有权向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由我行销毁处理。 
       (二)对不遵守本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我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而不必预先通知,并收回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回国民借记卡。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我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有权对国民借记卡内所有账户余额为零且较长时间内无持卡人主动发起账务类交易的国民借记卡予以销户。
       (四)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我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国民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二十一条 银行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对国民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
       (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及时答复和办理,最长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
       (三)向持卡人提供国民借记卡账务查询服务。
       (四)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因供电、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我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我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国民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国民借记卡的,可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销卡申请,否则视为同意接受章程的各项内容。
       我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国民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